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的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2023-12-16 07:01:34

文/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光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非法集资案件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未经曾杰律师许可,不得转载)

一、为什么最新的10部门虚拟货币公告不仅在第二条中将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等经营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而且在第四条中提醒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 是不是很矛盾呢? 不。

根据十部门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这些业务活动包括法币交易、币币交易、作为中心对手方买卖币、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 这些经营活动基本涵盖了货币发行、交易、衍生品投资等。这是否意味着所有虚拟货币投资或交易都将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

如果这种观点属实,那么十部门通知的第四条就会与第二条发生冲突。新通知的第四条是对参与投资虚拟货币的风险提示。 其中提到,如果任何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诉讼将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主体自行承担。 该规定的意义在于警示相关投资风险,但如果不违反公序良俗,即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民事法律诉讼将有效。

但也有人认为,如果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一切货币交易和法币交易都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在这种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谓的投资活动也应该包含在这种货币交易中。 或者法币交易也是非法金融活动。 这些行为既然违法,自然应该无效,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也无法观察。 因此,有人认为这两条规定内容不一致。

笔者认为这两篇文章并不矛盾。 上述观点的错误在于,第二条和第四条所针对的主体或行为模式没有明确区分。

仔细阅读新通知原文以及央行相关负责人的问答。 第二篇文章重点讨论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 所谓经营活动,是指个人或机构以营利为目的的专业工作或经营活动。 这类业务工作一般以此为职业,是针对不特定目标的有计划的、持续的、商业性的业务活动。 对应的概念是零星交易活动或其他零星活动,具有偶发性、业余性、无计划性、低频性,类似于股票市场中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区别。 散户投资者一般利用分散的时间和金钱进行个人投资活动,而私募和公募投资者则以此为经营活动,进行专门的盈利性经营活动; 散户投资者不需要持有相关营业执照,而机构投资者一般需要持有相关营业执照。

对于这个问题,与2017年七部94公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相比,其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仅限于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然而,2021年十部门新发布的924通知,将非法金融活动的概念扩大到几乎所有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发行和交易活动。 未来可能会进一步纳入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约,比如相关借贷。 、质押、存储等活动。

二、虚拟货币交易所违法经营定性路径基本清晰

期货合约业务是一条明确的刑事犯罪红线,触碰者必将受到惩罚。

根据此前94号规定,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代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他们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也不得充当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它们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但相关刑法法规并没有明确相关犯罪行为。 但在代币融资发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包括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

在最新的924新通报中,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涉嫌犯罪名单中又增加了一项截然不同的犯罪,即非法期货业务。 根据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数额标准不高。 犯罪数额达到30万即可提起刑事立案。

在924新通知中,与94的规定相比,其中列出的法律依据还增加了《期货交易管理规定》。这是因为目前大量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不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例如币交易,还提供数字货币投资的保证金投资合约投资服务,衍生品包括融资融券、融券等相关金融服务。 这些业务一旦涉及采用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就可能被定性为未经批准的期货业务。 如果金额达到30万以上,就会涉嫌违法。 商业犯罪。

三、非法经营罪的另一路径:擅自开设金融业务交易所

现实中,有一类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务,不提供任何其他合约或其他区块链金融服务。 不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吗?

目前来看,答案并不那么乐观。

在这份新通知中,最引人注目的法律法规文件包括《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实施意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

其中,《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欧意交易所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批准设立”。国务院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 交易一旦开通,如果向境内客户提供数字货币交易服务,该类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服务活动,此类交易所应获得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批准。 一旦未经批准,即违反国务院决定,违反国家规定。 如果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那么开设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务的行为就基本形成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逻辑。

当然,根据现行最高法对非法经营罪的应对,要求没有明确司法解释而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件必须分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从目前的政策环境和监管情况来看,相信读者对于最高法院的回应也会有相关的心理考量。

此外,不排除924新通知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将专门针对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或司法意见。 我们拭目以待。

4、投资数字货币交易涉及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但如果遇到犯罪,您仍然可以报警。

新通知第四条规定,“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诉讼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于本文提到的自我责任,很多人误解为即使遇到诈骗或者财产损失,警方也不会理会。 然而,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者遇到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报警仍然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 但警方将负责在法律范围内履行打击犯罪、追回赃物和损失的职责。 对于投资者个人损失无法通过追回赃物予以补偿的,投资者不能向监管部门或办案单位追究其损失责任。 这种监管类似于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参与人,也需要承担自己的损失。 届时,警方仍将履行追缴赃物、挽回损失的职责。 最终法院也将在终审判决中考虑这一问题,并要求相关被告返还赔偿金。 被盗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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