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印发《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川监能市场〔2021〕11号)

2024-01-14 04:01:22

一、介绍背景

自《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川嘉能市场〔2017〕51号)发布以来,四川电力市场已运行三年。 电力交易规模持续扩大,改革红利持续释放,市场化运作水平全面提升。 ,形成全国交易品种最多、开市频率最高、交易方式最灵活、风险对冲手段最全面的中长期省级电力市场。 但电力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新能源业态蓬勃发展、现货市场加快建设、中长期“六签约”推进等新形势新要求合同对下一步全省中长期市场建设和运营提出了新的挑战。 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20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条例[2020]889号)。 按照要求,在国家新版规则框架下,结合当前市场建设面临的新挑战,针对当前形势和新要求,四川省能源监管办牵头制定了《 《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既保证了近年来市场规则的整体连续性和政策的连贯性,又结合了近年来全省市场发展和出现的变化。 问题,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

2. 注重改进内容

一是明确中长期电力交易的功能定位。 明确中长期电力交易包括批发电力交易和零售电力交易; 政府定价的优先发电量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厂网签订购售电合同。 相应合同纳入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管理。 为下一步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协调发展、计划力与市场力有效衔接做好准备。

二是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 引入配售电公司、储能等新兴市场主体,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征收和结算义务。 加快培育储能等新业态参与市场,充分挖掘各类监管资源,推动源、网、荷、储深度融合。 储能参与电力市场的价值主要包括容量价值、能源价值和辅助服务价值。 目前,我国电网侧、用户侧、供电侧均有储能示范应用,储能成本快速下降。 新兴市场主体的引入对于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丰富交易品种和方式具有现实意义。

三是增加市场成员相应权利和义务。 要求发电公司、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具备满足市场化交易要求的技术支撑手段,适应现货操作下更加精细化的中长期交易; 考虑到《四川省可再生能源消电保障实施方案(暂行)》即将发布,加大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履行清洁能源消纳的责任,将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息披露义务和要求,强化电力交易机构对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责任,必要时依法依规干预市场,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随后,明确和细化电力调度机构必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安全约束和电网运行边界条件。

四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明确具有内部核算的市场主体经法人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的电力交易;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901号)。 分布式发电市场交易试点规则规定的分布式发电企业可以参与市场; 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商业电力用户发电用电方案的通知》(发改云[2019]1105号),对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要求取消,原则上放开所有商业用电。

五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市处理。 明确所有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再实行目录电价; 已入市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则上不得自行退市,三种特殊情况可办理正常退市程序; 无正当理由重新退市 作为市场主体,原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三年内原则上不得选择市场交易; 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最低电价以电力用户缴纳的输配电价为基础,并按政府批准的目录电价的1.2-1.2执行。 2x 执行。 完善退市处理机制,有利于防范市场主体违法退市行为,引导市场主体理性规范参与市场,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六是完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现阶段四川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开展电能交易和合同电量交易,开展灵活的发电权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和容量交易。 根据交易对象物理执行周期的不同,中长期电能交易分为年度(多年)电量交易、月度电量交易、月内(多日)电量交易等。 ; 新增滚动撮合、复合撮合、竞价交易方式,鼓励连续交易、定期开市,推动中长期交易周期向日更短周期发展,允许市场主体自由申购并在范围内售电,为市场主体纠正偏差、规避风险提供更加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

七是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 明确电能市场化交易价格(包括省内和跨地区、省际)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鼓励必开单位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 明确市场用户必须承担辅助服务费用,在市场化用户入户价格构成中增加辅助服务费,推动市场用户公平承担制度责任。 下一步,随着四川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完善,我们将探索建立用户承担辅助服务成本的市场交易机制,培育市场化的用户负荷管理能力,促进电力的优化配置。发电和消耗资源以及清洁能源的消费。

八是优化完善交易组织流程。 在批发市场中,电能交易和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照年度(多年)、月度、月内(多日)的顺序进行,并且明确规定了交易的组织方式和流程,以及与电力调度机构的安全验证。 流程交互和时间要求; 新成立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指导市场主体履行消纳责任; 当系统每月实际用电需求与每月发电计划存在偏差时,发电方可以向上或向下调整预测值。 办理挂牌、动态调整发电计划、下月偏差电量挂牌、合同电量滚动调整等机制。 目前,四川实行发电计划动态调整机制。 零售市场方面,明确了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购售电合同以及与电网公司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的相关规定。

九是增加合同签订和执行章节。 全面推广中长期电子合同,规范签订市场合同的必备要素,提高合同标准化水平,提高交易组织效率; 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优先发电和优先采购计划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44号》,明确优先发电计划省内不得安排限期集中执行,也不得作为规范市场自由竞争的手段,采取“保量保价”和“保标竞价”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优先发电参与市场,实现优先发电与优先购电规模匹配。

十是强化对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要求。 划分市场公开信息、公共信息、私人信息,明确具体内容; 将新市场成员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处理办法纳入失信管理。 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明确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市场主体、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的信息发布和管理职责,应当及时提供支持市场化交易发展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市场成员合理有效地披露市场信息,是电力市场监管的基础,也是各市场主体做出交易决策的依据。 对于市场的公平正义和不断成熟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新增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章节。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中长期电力交易监管的意见》(国能发监管[2019]70号),提出建立健全交易机构专业监管体系组建电力交易机构独立专家委员会,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机构,形成政府监管与外部专业监管紧密配合的有效监管体系; 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市场运行、市场监测和风险防控职责,确保市场稳定。 ,规范操作。

十二是与现货市场对接新篇章。 为充分发挥中长期交易稳定收益、规避风险的“压舱石”作用,四川应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电力市场,确保中长期电力合同在市场初期就达到了较高的覆盖比例。 长期交易量占市场用户总用电量不低于95%; 同时,对接现货,推动中长期曲线交易。

标签: 现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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