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密货币定义及风险分析为基础,对比美欧加密货币监管现状
近期,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价格暴涨,以及以Diem为代表的数字代币即将推出,使得加密货币监管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的热点话题。 2021年5月18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等三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公告。 同月21日,中国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发布明确要求,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 在此背景下,加密货币监管也成为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问题。 本文基于加密货币的定义和风险分析,比较了美国和欧洲的加密货币监管现状,并为完善我国加密货币监管提供了对策和建议。
1. 加密货币分类
加密货币又称加密资产,覆盖面广,不同的加密货币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影响和发展潜力。 因此,对加密货币的有效监管首先应基于对加密货币的科学分类。 优越的。 2021年6月10日,巴塞尔商业银行监管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加密资产审慎处理》(《审慎处理文件》)讨论文件,提出了科学的加密货币基本分类方法和差异化审慎处理标准。 尤其:
《谨慎对待文件》将加密资产分为第一类加密资产和第二类加密资产。 一类加密资产包括子类A加密资产和子类B加密资产。 其中,a类加密资产是指传统资产的通证化(),b类是指具有稳定机制的加密资产,例如稳定币。 不属于第一类加密资产的加密资产被归入第二类加密资产,例如比特币。
同时,根据加密资产的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审慎处理标准。 对于某一类别子类别A中的加密资产,将适用不低于被代币化的传统资产水平的资本要求,并考虑额外的资本附加费。 对于第 1 类子类 b 中的加密资产,将针对现有规则制定新的指南,以涵盖与稳定机制相关的风险,并将考虑征收额外资本附加费。 对于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第二类加密资产,基于 1,250 风险权重的新保守审慎处理适用于最大多头和空头头寸。
换句话说,审慎对待文件将比特币等没有传统资产支持且不具备稳定机制的第二类加密货币列为风险最高的资产类别(如果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允许银行合法投资第二类资产)加密货币),客观上,这也符合包括比特币在内的第二类加密资产的风险特征。 根据市场数据,截至2021年5月,比特币市值约为9020亿美元。 比特币整体高市值和高价格波动引起了全球主要经济体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警惕。 从能源消耗来看,比特币网络每年的用电量相当于瑞典一年的用电量总量,而中国65%的算力是由矿机提供的。
对于包括稳定币在内的一类加密资产,对其适用相对“友好”的监管资本要求,实际上是“鼓励”银行持有一类加密资产。 这种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处理,不仅体现了不同类别加密资产之间的客观差异,也符合美国、欧洲等全球主要经济体加密货币监管的现实立场、政策、方法和趋势。
2. 加密货币监管的国际比较
(1) 美国
在美国,加密货币分为虚拟货币和数字代币。 虚拟货币(比特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受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管。 数字代币(包括基于虚拟货币的数字货币代币)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 尤其:
2014年,CFTC宣布虚拟货币属于《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并拥有监管虚拟货币的权力。 与此同时,2018年,在CFTC诉My Big Coin Pay, Inc.案的审理过程中,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最终在裁决中确认加密货币是美国商品交易法下的“商品”。 》,以司法判例的形式确认了CFTC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权力。 此外,CFTC还针对虚拟货币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执法行动。
数字代币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任何数字代币的发行都必须获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批准或依法获得豁免批准。 SEC还对大量数字代币发行案件展开执法调查并进行处罚。 据SEC统计,2015年6月4日至2019年11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对超过44起数字代币发行案件发起执法调查和处罚。
与此同时,包括美联储、CFTC、SEC在内的监管机构都对比特币的高波动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风险以及能源消耗效率低下等问题表达了明确的担忧,认为比特币不具有成为支付手段的潜力。 据加密货币安全公司估计,去年商家收到了价值 28 亿美元的加密货币付款,但相比之下,去年非法实体收到的加密货币付款比商家多了 75% 以上,达到 49 亿美元。 实际金额几乎肯定要高得多,因为许多赎金都没有报告。 一旦考虑到黑客泄露被盗数据造成的数据恢复、业务中断和声誉损害,实际成本要高得多。 对于数字代币,尤其是储备支持的稳定币,美联储的态度更为积极,认为它们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成为功能和影响与商业银行存款类似的主要货币。 私人货币。
(2) 欧盟
在欧盟,2020年9月,五个欧盟成员国(德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和荷兰)发表联合声明,认为在相关法律、监管和监督要求得到解决并满足之前,任何全球稳定币项目(一种数字代币)应该开始运营。
对于比特币,欧洲央行的观点是,它不太可能成为可靠的支付手段,也不具备成为“货币”的潜力。 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监管报告显示,近期比特币价格剧烈波动已成为欧盟证券市场不稳定风险的重要来源,需要加强监测和监管。 与此同时,欧盟关于加密货币特别监管的特别立法草案已经进入联合立法机构的审查阶段。
(3) 英国
2021 年 1 月,英国财政部就英国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整体监管方式进行了磋商。 6月7日,英国央行发布《数字货币新形态》讨论文件,在1月份发布的咨询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就稳定币监管框架的整体构建进行公众咨询。 总体而言,英国央行对于稳定币的发展持积极开放的态度。 它希望在全球率先建立稳定币的全面监管框架,从而进一步提高英国的支付效率,巩固英国在全球金融领域的领先地位。
但对于比特币,英国央行的典型看法是,由于缺乏资产储备支持,它没有内在价值,而且其价格波动性很大,不存在成为“货币”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比特币网络运行效率低(能耗高、性能缺陷),比特币甚至不是区块链技术成功应用的典型例子。
(四)评价
通过对比美国、欧盟和英国对加密货币的监管可以看出,不同类型的加密货币具有不同的风险程度和发展潜力。 基于这一事实,上述司法管辖区对加密货币采取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态度和政策。 总体而言,我们对虚拟货币,尤其是比特币持相对负面的看法。 尽管它们的合法发行、投资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被允许(有必要的法律限制),但我们认为它们的风险超过了它们的价值和未来的发展潜力,影响非常有限。 然而,对于数字代币,尤其是稳定币,人们相信它们有潜力成为功能和影响与商业银行存款类似的主要私人货币,并对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对稳定币的发行采取审慎的态度。 监管态度是在相关监管规则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严格限制其运作; 但另一方面又积极推动稳定币监管框架的立法,某种程度上甚至将稳定币视为国际金融竞争的重要领域和手段。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加密货币特别是比特币的监管和执法
目前,我国已明确禁止在境内进行加密货币发行、交易、投机等相关金融中介活动。 特别是,它明确要求打击比特币交易和挖矿。 但监管效果最终取决于监管执行。 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加密货币的打击,特别是加强对从事加密货币活动的金融机构的监管。 目前,国内多省份正在积极开展针对加密货币尤其是比特币的监管执法活动。 例如,2021年5月下旬,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了打击虚拟货币挖矿的规定草案,青海省政府也宣布禁止加密货币挖矿活动,将对打着“挖矿”幌子进行比特币“挖矿”的行为进行查处。大数据或超级计算中心。 同时,要建立全国加密货币监管执法信息协调共享机制,积极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动加密货币执法标准、力度和范围统一,提升治理效果。
(二)处理加密货币尤其是比特币案件的司法标准应统一
在加强加密货币监管执法的同时,要进一步统一办理加密货币案件的司法标准,在刑事司法和民事审判中体现国家对加密货币监管的法律和政策立场,特别是在审判实践中突出加密货币活动。 尤其是比特币交易和挖矿的非法行为。 在此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正确区分相关主体参与加密货币交易的时间点,并在审判实践中合理落实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特别是对于之前投资过比特币的人来说。该国明确禁止比特币交易。 以收回投资为目的交易比特币的投资者必须受到适当和区别对待; 另一方面,必须综合考虑加密货币相关行为的动机、时机和危害后果,综合确定加密货币司法标准。 此外,对于从事加密货币的企业和实体,应采取适当措施引导其合理地将相关设备和资源转移到其他行业。
(三)国内加密货币监管政策选择应考虑外部监管政策和环境的影响
加密货币本质上是分布式账本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其本身既有挑战,也有机遇。 目前,全球主要经济体对于加密货币监管的态度、框架和规则存在差异。 在此背景下,它产生了两个不利影响:一方面,它在一些司法管辖区产生了负外部性,例如比特币对中国的影响。 ,尽管比特币并不是第一个在中国推出的。 中国目前已禁止比特币交易和挖矿。 然而美国和欧洲允许比特币交易,最终导致了中国的比特币监管问题。 另一方面影响监管效果。 在全球金融进一步开放、金融一体化和数字化进一步发展的背景下,一国国内监管政策的效果更容易受到其他司法管辖区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包括稳定币等加密货币。 即使一个司法管辖区禁止其管辖范围内的稳定币发行和交易,其他司法管辖区稳定币发行和交易的合法化仍可能对其金融监管效果产生重大影响并导致监管套利。 严重时,可能导致金融活动、金融资源和金融机构向监管宽松的司法管辖区迁移,从而进一步损害前者的利益。
(四)积极迎接和应对加密货币国际竞争挑战
金融数字化带来两个关键挑战:一是央行货币的数字化,即各国央行发行的央行数字货币;二是央行货币的数字化。 另一个是资产和支付的私人数字化,也就是加密货币。 目前,在央行数字货币领域,欧洲央行已于2020年10月2日发布《数字欧元报告》; 英国央行于2020年3月发布《央行数字货币:机遇、挑战与设计》; 美联储还宣布将于今年夏天发布央行数字货币白皮书。 可以明显看出,数字欧元、数字英镑、数字美元都在发展的道路上,并且正在显着加速。 在加密货币领域,欧盟、美国、英国已基本将加密货币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并积极推动专项监管立法。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审慎对待文件》进一步体现和增强了美国和欧洲对于加密货币尤其是稳定币发展的开放立场。 随着《审慎对待文件》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官方标准文件,加密货币,尤其是其中一种加密货币,将成为银行可以合法投资的重要资产类别,从而对全球金融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在此背景下,中国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美国和欧洲加密货币监管政策的选择和发展给中国金融体系和金融体系稳定性带来的挑战。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是中国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国际竞争。 因此,对于中国来说,有必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加密货币的风险性质,采取差异化的监管立场和方式。 例如,数字代币可以在严格执行现有证券法的前提下纳入现有证券监管框架。 ,通过发展自己的加密货币来迎接和应对来自美国和欧洲的加密货币的国际竞争。
(五)我国加密货币监管专项立法应加快
加密货币的真正挑战迫在眉睫。 在此背景下,我国应加快加密货币监管的专门立法,就加密货币的定义和分类、监管责任配置、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专门立法。 将提供系统、全面的法规,为中国更好地应对和管理加密货币的全球挑战和机遇提供关键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