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交易场所死灰复燃,监管不力监管趋严监管
陈亮
胡彦军
文:陈亮 湖北利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湖北省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胡彦军 l 湖北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如果不是政府部门加强监管,司法部门严厉打击,恐怕一个人人炒现货股的时代已经到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专注于大宗商品交易的现货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2008年以来,全国各省市出现了一批从事各类商品交易、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等的交易场所。
但是,说我爱你并不容易。
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现货交易市场本身缺乏发展以及投资者自身不成熟、盲目投机等多种原因。 这些大型现货交易平台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广泛赞誉,反而引发了大量的纠纷、投诉、民事甚至刑事案件。
2011年以后,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和整改方案,规范各类交易场所的交易和运营模式。 整改后保留的交易场所相当于获得了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可和认可。 代言。 但这仍然未能解决现货交易市场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2016年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整顿风波再次降临,证监会表示将配合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 2017年1月9日,证监会牵头召开第三次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联席会议提到,地方交易场所死灰复燃,集中在部分贵金属、原油商品交易场所,开展分散的场外交易,涉嫌非法期货活动。
从公开报道来看,仅2017年,深圳警方在打击非法现货交易中抓获犯罪嫌疑人404名。 经检察院批准,以诈骗罪逮捕108人,以非法经营罪逮捕7人。
首先必须肯定,依法打击现货交易平台引发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障投资者财产安全、保障正常经济秩序确实是必要的。 但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司法部门对此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也存在一些争议。
此类案件往往涉及许多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例如:在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虚构现货交易平台、捏造市场信息、人为操纵市场走势等; 在另一些情况下,投资者和会员单位依赖彭博、路透社等国际信息公司提供的国际市场趋势。 ,任何一方都无法预测和控制市场的涨跌。 对于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案件是否可以做出相同的法律评价? 如果不是,我们如何识别它们?
此外,由现货交易平台引发的案件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往往涉及数亿元人民币。 如何赔偿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如何处理? 受害人的损失如何确定? 这些巨大损失,哪些是受害人被诱导、欺骗造成的,哪些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 有必要区分吗? 如何区分?
此外,由现货交易平台引发的案件往往涉及面积大、人数多。 有些案件,无论地域还是人事,都涉及大半个中国。 那么一旦发生刑事案件,应该由哪个地方司法机关管辖呢? 有时,由于涉案人数众多,同一案件会在多个法院审理。 那么,当多个法院审理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时,相关法院的判决如何协调和衔接。 例如,如果下级法院首先做出诈骗罪判决,是否会限制甚至绑架上级法院的判决? 又如,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的大量相互矛盾的判决。 这该如何处理呢?
近年来,我们办理了大量涉及现货交易平台的案件,往往涉及犯罪嫌疑人数十名、受害人数千人、涉案金额数亿元、案件跨越多个省份。 案件往往涉及交易平台的合法性、交易模式、市场数据来源、会员单位或代理商的经营行为等各个方面。 控方和辩方往往存在巨大分歧。 同时,根据对我国现有司法判例的大数据分析,司法机关对于现货交易平台引发的案件确实存在大量不同甚至矛盾的认定。
这种不同的司法认定至少说明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涉嫌犯罪事实不同,办案机构应当予以甄别;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办案机构对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法律定性将直接导致量刑的显着差异。 如果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上不能做到一致,必然会导致个别案件处理的不平衡。
因此,我们认为,在探索现货商品交易所运营模式的基础上,结合现有法律法规,有必要从刑事犯罪的角度对现货商品交易各方的行为进行分析。
那么,目前我国涉及现货交易平台案件的司法处理现状如何?
一、涉及现货平台交易涉嫌刑事案件司法办理现状
我们通过相关法律资料网站检索2014年至2018年我国涉及现货交易平台的刑事案件,共收集裁判文书190份。 其中,部分案件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非法经营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有的案件,一审法院认定犯罪构成诈骗罪,二审法院改判为非法经营罪。 一般来说,有以下规律:
(一)现货平台交易引发的刑事案件逐年增加
2014年至2018年的190起案件中,涉及现货平台交易等群体性经济犯罪的案件数量,2014年为10起,2015年为34起,2016年为49起,2017年为55起,2018年为42起。案件总数逐年增加。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由于案件审理程序、判决书公开时间和程度等原因,统计样本与实际数量存在差异。
上述趋势表明,现货平台交易等涉人经济犯罪案件发生越来越频繁,案件总数逐年增加。 这是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化为现货交易平台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政策基础。 例如,国务院38号文件提出,确保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由中远期市场回归现货市场,促进了现货交易平台的增加。 [1],使得现货交易平台的数量得以增长。 此外,2018年案件数量下降也与行业监管加强导致部分平台关闭有关。
(二)经济发达地区涉及现货平台交易的刑事案件较多。
现货交易平台涉及刑事犯罪地域划分
(截至2018年12月)
截至2018年,涉及现货交易平台的刑事案件已覆盖23个省市。 在这190起案件中,重庆市法院案件数量最多,为58起,其次是浙江省和广东省。 44件和17件。 涉案单位往往是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单位。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现货平台涉嫌犯罪的重灾区多为长江沿线省市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 这是因为长江沿线和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人口众多,经济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较高,投资者投资意愿和兴趣浓厚,经济活动较为频繁。 现货平台往往容易吸收大量风电投资。 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 其次,长江沿岸及沿岸经济发达地区投资环境优越,政策支持有力,监管环境相对宽松。 这也导致这些地区的现货交易平台数量增多,从而导致犯罪数量增加。
(三)对于现货平台交易引发的案件,司法机关更倾向于认定诈骗罪
此次清点的190起案件中,共涉及犯罪7起。 主要打击诈骗和非法经营犯罪。 其中,诈骗案件160起,非法经营案件23起,其他犯罪案件7起。
其中,占比最大的是诈骗罪,占84.2%。 法院认定其诈骗罪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数额极其巨大。 其次是非法经营犯罪,占12.1%。 法院判决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四)现货平台交易案件上诉率高、改正率低
法院对这190件案件的改判统计显示,2014年至2018年的190件案件中,共有69件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其中维持43件,改判17件。
维持原判的43件案件中,法院定性诈骗罪36件,定性非法经营罪5件,定性其他犯罪2件; 17起改判案件中,维持原罪,但改变量刑情节。 案件12起,改判的主要原因是确定涉案金额证据不足、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从犯、认罪悔罪、积极退还被害人损失等。 撤销原判4件,其中原判非法经营罪2件,二审改判诈骗罪2件; 原判合同诈骗罪,二审改判诈骗罪1起; 还有一宗原定罪为诈骗罪,二审改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具体情况如下:
诉讼原因
案件编号
一审判决
犯罪
二审改判
犯罪
改判理由
王某某等非法经营犯罪
(2016)湘13行中227号
非法经营犯罪
欺诈罪
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不能涵盖诈骗罪。
杜某某、孙某某诈骗罪
(2016)鲁07行中541号
非法经营犯罪
欺诈罪
涉案现货交易平台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盈利方式是通过操纵平台商品价格而不是通过交易手续费来骗取客户损失。 平台上的商品价格可以随意操纵。 名义上是交易商品,实际上是利用平台骗取客户钱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陈某、田某等人被控合同诈骗罪
(2016)渝01兴中541号
合同诈骗
欺诈罪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受害人财产。
张某某犯诈骗罪
(2013)初行中字第00195号
欺诈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被告人明知其交易行为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但仍恶意操作,给他人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五)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存在诈骗、犯罪数额的认定是控辩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犯罪
辩护人的观点
非法经营犯罪
1、交易平台是否合法设立的平台。
2、被告人是否具有实施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故意。
3、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否准确。
欺诈罪
1、主观上被告人是否具有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主要包括:(一)被告设立公司的目的是否是为了从正常经营中获取利润。 (2)向客户收取交易费用是公司正常的商业行为。 (三)被告违反期货职业道德获取非法利益与诈骗行为的区别。 (四)客户是否自愿选择交易。
2、客观上是否确实存在诈骗罪所要求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根据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营业收入,不能认定被告实施欺诈行为。
4、受害人在处置财产时遭受的损失是其投机、赌博投资造成的。
(六)现货平台交易案件涉及巨额资金
190起案件中,涉及非法经营犯罪、诈骗犯罪的犯罪金额主要分布在300万至500万之间,占比31%; 最少的在700万到1000万之间,占比4%。
(七)被告人数较多
190起案件中,涉及非法经营犯罪、诈骗犯罪的被告人主要为2至5人,占比63%; 被告人至少1人以上,占10%。
(八)湖北省现货交易平台涉嫌经济犯罪现状统计
以湖北省为例,2014年至2018年四年间,共发生现货平台交易等众筹经济犯罪案件9起,其中8起因诈骗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指控被告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支持公诉意见,一审判决构成诈骗罪; 在一个案件中,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称被告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获取非法利益,非法经营业务。 对于白银期货业务,支持公诉意见,理由是情节严重,一审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中三起案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涉事人员。 此类案件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 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被告和受害人的数量都较多。 以湖北省为例,一审判决7件(其中2人为同案被告)涉及5名以上被告人,其中一案被告人最多达33人,受害人数超过500人,最多的时候超过了3000人。
从涉案金额来看,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 以湖北省为例,5起一审案件涉案金额从数十万到数亿不等。 涉案金额最高可达2.4亿。 具体情况如下:
案件
郑某某、葛某某等
欺诈罪
李某某等人
欺诈罪
李黄
欺诈罪
吴某某、王某某等人被指控诈骗罪
王某、孙某等非法经营罪
案件编号
(2018)E0921行初33号
(2015)鄂东保行一初字第00252号
(2018)E0525行初5号
(2017)E0923行初148号
(2015)鄂桐山行初字133号
区域
孝昌县人民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数
13
33
11
受害者人数
567 人
未知
超过3000人
163 人
517 人
涉及金额
元
119万元
3077万元
元
元
从以上统计数据来看,湖北省现货交易平台引发的案件大部分属于诈骗犯罪。
但我们认为现货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远比我们理解的复杂。 现货交易平台引发的案件并不统一,但各有特点。 在司法实践中,应对此类案件进行深入分析。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不法分子自行搭建虚假交易平台,发布其控制的虚假市场数据,故意造成投资者损失,从而骗取投资者钱财的情况。 此类行为一般被认为属于诈骗罪,司法实践领域也鲜有争议。
但是,平台经政府部门批准设立、交易价格采用国际数据的情况,是否都属于欺诈? 我们认为应该认真分析。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