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伙人组团用银行卡、微信账号、虚拟货币APP转移非法所得

2023-12-13 01:00:27

一群人结伙利用银行卡、微信账户、虚拟货币App等帮助他人在网上转移非法所得,却踩到了刑事犯罪的“红线”。 近日,一起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协助信息罪”)的刑事判决书在网上公开。

2021年3月,刘某接到好友关某的电话。 关先生说,他从朋友那里得知,一个姓彭的人有大量柬埔寨赌博资金需要转移,帮他转移资金可以获得佣金。 。

彭说,完成这项工作,需要提供银行卡,并缴纳5万元押金。 资金转入银行卡后,您可以先将资金提取到您的微信账户,然后在“火币”APP上购买U币(虚拟货币)。 跟随交易将抽取总成交额6%的佣金。

在了解了具体操作方法后,刘某和关某又联系了另外三位朋友商量共同投资赚取佣金,随后组建了固定团队。

在此过程中,关负责团队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刘负责技术支持并协助收取佣金。 其他一些负责统计团队和下线转账的金额,以及给下线支付工资; 有的负责收取上线支付的佣金; 有的一边帮下线转移资金,一边拉拢下线。

2021年5月21日,刘某因涉嫌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西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西安长安区检察院指控刘某等人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表示,关某团队明知转移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为非法牟利,还招揽下线成员使用银行卡、微信账号、“火币”APP帮助彭某上线。等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

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4月18日,管某团队帮助网上转移资金1133万元,非法获利约6.79万元。 其中,关某利用其银行卡、微信账户、火币账户帮助网上转账228.8万元,刘某帮助网上转账115万元。

西安长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并为犯罪分子转移赌博资金提供便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即是自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款。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刘某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另一份判决书中,刘某团伙成员易某也被法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其违法所得2525元。 依法追缴人民币,追缴完毕后上缴国库。

协助、信任罪是2015年11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一个罪名。主要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犯罪。 技术支持,或者说提供广告、促销、支付结算等协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同谋”。

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专门公布了今年上半年援助信托犯罪相关数据。 2022年上半年,检察院起诉信托犯罪6.4万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助人犯罪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追诉人数第三多的犯罪(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和盗窃) 。 )。

涉案人员明显年轻化,30岁以下占64.8%,18岁至22岁之间占23.7%。 与此同时,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和收入较高的私营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的犯罪分子数量持续增加,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开发软件、提供技术支持等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通信、金融等行业内部人涉案值得关注。 他们违反“实名制”等规定办理大量“两卡”并非法出售、提供,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工具投放渠道。

从办案情况看,借助信函行为助长的上游电信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领域,其行为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法买卖。持有“两张卡”,特别是银行卡,属于上游犯罪。 提供转移支付、套现、提取现金等工具的案件占起诉总数的80%以上; 二是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软件工具,如GOIP设备、批量注册软件等,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 三是开发专门用于犯罪的黑软件工具,如拨号IP等,逃避监管或逃避调查。

标签: 火币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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